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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体育赛事活力——《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发布日期:2020/7/10 17:26:37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为切实推动《办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日前,江苏省体育局正式印发了《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



《细则》起草的背景

自2014年国务院印发《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提出“取消商业赛事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江苏省体育赛事规模不断扩大,办赛主体日趋多元,体育竞赛的溢出效应、辐射功能和拉动作用日益彰显,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2016年至2019年江苏共举办全国以上高水平赛事600项次以上,年均150项次以上;培育了多项国际一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赛事和一批深受群众喜爱的体育赛事活动。与此同时,违规办赛、消极比赛、虚报信息、赛场暴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暴露了当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不健全、赛事组织不规范、监管手段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加以规范和治理,将会影响体育赛事活动的营商环境,拉低体育赛事活动的品牌效应,不利于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和市场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力量举办和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推动《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江苏省体育局结合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实际,起草制定了《细则》。



《细则》制定的过程

2019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专程来我省苏州市召开《办法》草案专题座谈会,省、市体育部门及相关高校、企业积极参与《办法》的拟定,并提出如何推进《办法》在我省落实的构想。《办法》签发后,省体育局第一时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就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研究讨论,同步启动了《细则》起草制定工作。2020年3月底,《细则》初稿出炉。4月下旬,完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陆续向局系统内各相关部门、单位,全省各设区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各单项运动协会广泛征求意见。5月底,省体育局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详细听取了相关竞赛、法律等方面专家意见,并进行了集中研讨和修订完善。6月初,通过江苏体育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充分的征求意见、研究讨论,最终修改完善形成了《细则》。



《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41条。对比《办法》的7章47条,《细则》结合江苏实际,对前6个章节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调整,删减了法律责任章节。  


第1章


明确了我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协会的服务、引导和规范责任。其中,江苏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江苏省体育总会,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同时,该章节也针对我省特点,明确提出体育部门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鼓励融入或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


第2章


明确了我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和审批程序。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后,绝大部分体育赛事活动不需要体育部门审批。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体育赛事活动仍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江苏省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依法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细则》明确了省体育局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人民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和综合性运动会,以及省体育局创办、承办或发起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等两大类。


第3章


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参与方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外联、市场开发、综合保障、志愿服务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部门。承办方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规划、组织和各项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进行裁判员选派。鼓励和支持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赛事信息。依法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合法利用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的权利。


第4章


明确了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省体育局设立的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补助专项资金等,各地体育部门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加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力度。体育部门可通过公布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等为办赛、参赛和观赛提供服务。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5章


明确了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细则》规定体育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或在线政务服务系统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于赛前填报体育赛事活动基本信息,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检查抽查。体育部门或体育协会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体育赛事活动主、承办方则需依法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并履行反兴奋剂职责。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6章


明确了《细则》的施行时间。




《细则》的出台必将有力地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必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蓬勃开展,为体育强省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来源:江苏省体育局